- 實驗室優良操作規範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GLP) 係指有關實驗室試驗之計畫、執行、監測、記錄、報告及檔案的組織架構及規範。
- 臨床試驗 (clinical
laboratorystudy) (以下簡稱試驗)係指於實驗室條件下之試驗體系,用活體內(人體)或活體外試驗來測試試驗物質的安全性。 - 試驗機構 (Testing facility):係指包括執行試驗所需之人員、設施、設備及作業部門。
- 試驗機構負責人 (Manager):係指管理該試驗機構整體作業之負責人。
- 試驗主持人 (Study Director):係指執行該試驗之負責人。
- 試驗委託者(Sponsor):係指提供試驗之財務或其他資源;或將試驗結果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藥品查驗登記之個人或法人,亦可為執行試驗之試驗機構。
- 試驗委託者對受託試驗機構之通知:試驗委託者申請受託試驗機構進行試驗時,試驗委託者必須事先通知受託試驗機構遵照本規範進行試驗。
- 查核:試驗機構應接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查核人員,進行包括依本規範之設施及保存之文書紀錄、標本等之查核;查核人員得影印或以其他適當方法複製該文書紀錄或其副本。
- 品質保證單位(Quality assurance unit):係指為確保試驗符合本規範之規定,由試驗機構負責人指定執行品質保證工作之未參與此研究之人員或組織。
- 試驗體系(Test system):係指試驗中所用來測試試驗物質或對照物質之動物、植物、微生物、細胞及其組成部份,化學或物理等體系或其合併體系。
- 試藥與溶液(Reagents and solutions):係包括試藥、試液、溶劑、指示劑、試紙、比色溶液及容量分析溶液等。
- 試驗物質(Test article): 係指任何待測之藥品、化學、生物物質及其混合物。
- 對照物質(Control article or Reference article): 係指於試驗期間,用以與試驗物質比較之藥品、化學、生物物質及其混合物。
- 賦形體 (Vehicle or Carrier ):係指用來混合、分散或溶解以利於試驗物質或對照物質投予試驗體系之媒介物質。
- 批次 (Lot (or Batch):係指如本規範第陸章第一項所述之特定數量之試驗物質或對照物質,其具有均一之特性與品質。
- 樣品 (Sample):係指定量之試驗物質或對照物質。
- 標本 (Specimen):係指由試驗體系衍生而來用於檢查或分析之物質。
- 原始數據 (Raw data):係指於試驗過程中為整理或評估試驗報告所需保留之任何觀察結果、原始紀錄、文件或其精確複印本。原始數據可包括相片、微縮影片、電腦列印報表、磁性媒體及自動裝置等所得到之觀察數據或其紀錄。
- 藥物(Medicament):依藥事法第四條之規定,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藥品之定義依藥事法第六條、醫療器材之定義依藥事法第十三條。
流程[]
非臨床試驗(包含活體內試驗(動物試驗)和活體外試驗):要遵守非臨床試驗優良操作規範[]
- 確定有效性和安全性
- 此試驗並不包括人體試驗或臨床試驗。亦不包括測試試驗物質是否具有任何潛在用途或針對其物理或化學性質所作的基礎性研究。
- 品質保證單位(Quality assurance unit): 係指為確保試驗符合本規範之規定,由試驗機構負責人指定執行品質保證工作之未參與此研究之人員或組織。
- 試驗物質之留樣─試驗物質與對照物質每一批均應留存具代表性之儲備樣品,其存放條件應與標示者相同。儲備樣品之保存期限至少應予留存至試驗結束;當試驗期間超過四週時,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藥品查驗登記者,其儲備樣品保存至核准上市後至少二年;其未申請者亦應保存至試驗完成或終止後至少二年。於儲存過程中易腐壞或不安定者應保存至該物質之品質可評估之最後期限。
- 試驗產生之所有原始數據、標本(致突變性試驗及血液、尿糞、生物體液得到之標本除外)、紀錄文書、標準操作程序及其制訂歷程、主計畫進度表、試驗計畫書和總結試驗報告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藥品查驗登記者,保存至核准上市後至少五年;其未申請者亦應保存至試驗完成或終止後至少二年。
藥理試驗[]
- 藥效學試驗(Pharmacodynamic Study,PD)
- 藥動學試驗(Pharmacokinetic Study,PK)
- 活體內試驗(動物試驗)為phase1的依據
毒性試驗(毒理試驗)[]
- 單一劑量毒性試驗
- 重覆劑量毒性試驗
- 局部容許劑量試驗
- 基因毒性試驗
- 致癌性試驗
- 生殖與發育毒性試驗:分三期
- 其他毒性試驗
臨床試驗(人體試驗):要遵守臨床試驗優良操作規範[]
第一階段[]
- 對20~80名健康自願者給藥,以了解藥品在人體之吸收、分佈、代謝、排泄情形及
- 安全性,確定人體忍受之劑量範圍,及
- 可能引起的不良反應。
第二階段[]
- 選擇至少100~200位自願病患進行,以了解該藥品可能之療效,並了解藥品在患者體內之吸收、分佈、代謝、排泄之情況,
- 確定治療劑量及其治療範圍。
第三階段[]
- 本階段在多重醫療中心或機構選擇足夠特定的患者,進一步確認藥品之療效,並藉由多數患者之治療,確定適應症,並偵測藥品禁忌、不良反應之發生情形,取得注意事項、藥品交互作用等之資料。
- 此時可以申請藥物查驗登記,通過以後則可以上市
第四階段(新藥監視期)[]
針對核准上市之新藥品,為更了解其使用情形,於上市後列入售後監視,以了解藥品之不良反應發生情形、發掘罕見之不良反應,或了解是否有其他新適應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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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E是出了名的摳且狠, NICE認為所有的醫療都有一個價值, 任何治療不只是要證明有效, 更重要還要證明"划算",治療效果再好, 價格太貴還是不給付--->意思就是除非你砍價, 像癌藥或阿茲海默這種只能延長生命或維持生活品質這種surrogate outcome, NICE會砍價到心中的價格才會允許給付
外行人問,藥品不是都需要三期?為何會有後來無法證明有效的藥呢?
上市後叫第四期。
即使藥品通過了一至三期臨床試驗,上市後仍可能發現效果不如預期。原因包括:
1. 試驗樣本有限:臨床試驗的受試者數量和多樣性可能不足,無法完全代表實際患者群體。
2. 試驗環境與實際使用差異:試驗在嚴格控制的環境下進行,與真實世界的用藥情況不同。
3. 長期效果和罕見副作用:某些問題可能在長期使用或更大人群中才會出現。
4. 統計意義與臨床意義:試驗結果可能具有統計學意義,但實際臨床效果不明顯。
5. 以替代終點獲得批准:有些藥物是根據替代終點(surrogate endpoints)取得批准,例如藉由改善某些生物標記來推測療效。但後續的長期數據可能未能證實對臨床重要結果(如降低死亡率或減緩疾病進展)的實際效益。
藥物查驗登記:需要藥物查驗登記申請文件[]
藥物查驗登記申請文件包含非臨床試驗結果和臨床試驗結果
摘要[]
- 新藥ㄉ誕生:
1.安全性試驗(LD50)與療效試驗(ED50)
ps. 醫療指數TI=LD50/ED50=半數致死劑量除以半數有效劑量ㄉ比值
2.動物試驗與人體試驗 3.藥品在人體ㄉ歷程: 吸收 分佈(循環) 作用 代謝 排泄
ps. 有些藥物是代謝後才有功能
4.藥品劑型之設計 5.藥品製造與上市後之追蹤
恩慈療法(compassionate use),通常是針對病情危急的病人,在沒有任何可替代藥品提供治療、或經所有可使用的治療仍沒有反應,得以申請使用全球未核准上市的試驗用藥[]
- 淺談伊波拉爭議:如果伊波拉病毒爆發,你願意吃實驗藥物嗎? pansci.tw/archives/65554
- 淺談伊波拉爭議(2):如果實驗藥物都可以,那還有什麼藥不行? pansci.tw/archives/65663
延伸學習[]
- 藥物動力學
- 新藥研發流程
- 銜接性試驗基準→查驗登記
- 藥物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46條六、所有生體相等性試驗,均得以生體可用率連同臨床試驗報告替代之。
- 孕婦用藥安全級數
來源 | 字號 | 其他 | 核准後有效期間 | 展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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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製造處方藥 | 衛署藥製字 第XXXXXX號 | 6碼 | 五年 | 五年 |
國外進口處方藥 | 衛署藥輸字 第XXXXXX號 | 6碼 | 五年 | 五年 |
國內製造指示藥 | 衛署藥製字 第XXXXXX號 | 6碼 | 五年 | 五年 |
國外進口指示藥 | 衛署藥輸字 第XXXXXX號 | 6碼 | 五年 | 五年 |
國內製造成藥 | 衛署成製字 第XXXXXX號 | 6碼 | 五年 | 五年 |
國外進口成藥 | 衛署成輸字 第XXXXXX號 | 6碼 | 五年 | 五年 |
國內製造 | 衛署粧製字 第XXXXXX號 | 6碼 | 五年 | 四年 |
國外進口 | 衛署粧輸字 第XXXXXX號 | 6碼 | 五年 | 四年 |
大陸進口 | 衛署粧(陸)輸字第XXXXXX號 | 6碼 | 五年 | 四年 |
廣告字號 | 衛署粧廣字 第YYMMXXX | 7碼 | 一年 | 一年 |
廣告字號 | 高市衛廣字 第YYMMXXX | 7碼 | 一年 | 一年 |
廣告字號 | 北市衛廣字 第YYMMXXX | 7碼 | 一年 | 一年 |